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,近日,市房地局發布了《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(暫行)》,為群眾的購房安全保駕護航。
該《細則》規定,自2019年1月1日起,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建設項目,項目總預售款的30%將作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,將遵循專款專戶、專款專存、專款專用的原則,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,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開始,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為止。
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分期申請使用,專項用于支付該項目自取得預售許可,到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所需的施工款、法定稅費及管理費等其他與該項目工程建設有關的費用。其中,取得《商品房銷(預)售許可證》的,可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30%;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,可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50%;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的,可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80%;達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,提交其證明文件,可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90%;預售商品房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,予以全額返還商品房預售監管剩余資金和利息。
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主任王純表示,目前,我市房地產行業已駛入快車道,投資額、施工面積、銷售面積逐年遞增,居民居住條件和環境也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和改善。但部分開發企業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,造成不能按期交房、不能按時辦理產權等情況時有發生,嚴重侵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,影響社會穩定。我市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,就是為了規范企業開發經營管理行為,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,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。
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后,將進一步規范企業開發行為,防范爛尾工程;規范企業銷售行為,監管整治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等違規行為,營造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;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,增強購房人的風險防范意識。